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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埙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埙专业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埙文化学会 。 CHINA XUN
       CULTURE ACADEMY)。 
第二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是由国内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
       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 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单位中华民族文化促进
       会的支持、指导与协作。
第五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 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 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旨在弘扬中华文化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组派个人和单位应邀参加旨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海外、境外的文化活动;
             邀请海外、境外学者、文艺家和艺术团体来华友好访问,推展埙方面国际文
             化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例,奖励对发展中华埙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创办与埙相关的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国家埙文化市场。
       (五)国内外埙文化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埙文化学会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埙文化学会 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
       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自愿加入中国埙文化学会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
       批准便可成为中国埙文化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单位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的活动;
       (三)获得本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埙文化学会 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埙文化学会 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埙文化学会 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单位,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 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单位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
           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会长为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埙文化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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